2015年3月15日, 全国人大通过了《关于修改 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〉 的决定》, 赋予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、环境保护、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。2015年7月30日,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, 从2016年1月1日起, 荆州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。
为了推进科学立法、 民主立法, 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, 经研究决定, 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项目。
请全市各级国家机关、 团体、 组织以及公民, 围绕荆州发展和社会进步, 就城乡建设与管理、 环境保护、 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。立法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(含电子稿), 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。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, 统一研究, 协调论证, 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立法工作。
征集截止时间: 2016年10月31日
联系地址: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
联系电话: 0716—8278386
邮箱: yangjun6640@163.com
联系人: 邓春龙 杨军
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
2016年8月15日
(责任编辑:子慕)